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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主體中止或停止實施、處以警告依據《企業(yè)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規(guī)定,如果項目未取得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而擅自實施投資的,由核準、備案機關責令投資主體中止或停止實施該項目并限期改正,對投資主體及有關責任人處以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提供融資、擔保的依法依規(guī)處罰金融企業(yè)為屬于核準、備案管理范圍但未取得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的項目提供融資、擔保的,由相關部門通報該違規(guī)行為并商請有關部門依法依規(guī)處罰該企業(yè)及有關責任人。
更現實的后果是外匯進出受限如果需要進行對外投資卻未按照要求進行備案或核準,投資資金將無法通過銀行順利匯出,無法完成投資工作。